来源:全球半导体观察整理
11月6日,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《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》,力争到2025年,建设10个未来产业(技术)研究院、未来技术学院、未来产业科技园等平台载体,引育50个未来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,涌现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、应用场景和重点企业,南京、苏州率先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,重点领域、关键产业实现从小到大、从无到有,加快培育第三代半导体、未来网络、氢能、新型储能、细胞和基因技术、合成生物、通用智能、虚拟现实、前沿新材料、零碳负碳(碳捕集利用及封存)等10个成长型未来产业,谋划布局量子科技、深海深地空天、类人机器人、先进核能等一批前沿性未来产业,初步形成“10+X”未来产业体系。
到2030年,未来产业形成较大规模,支撑未来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网络、孵化培育链条、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完善,重点领域、关键技术实现重大突破,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、引领发展的头部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,10个成长型未来产业实现从大到强、从有到优,成为江苏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。
到2035年,未来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,涌现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重大创新成果、世界一流企业和未来产业集群,形成自主可控、系统完备、先进安全的未来产业体系,未来产业成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柱,江苏成为全球未来产业创新策源地和发展高地。
在重点方向方面,优先发展10个成长型未来产业,超前布局一批前沿性未来产业。
(一)优先发展10个成长型未来产业。
第三代半导体。高标准建设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,加快推动碳化硅、氮化镓单晶衬底及外延材料制备技术升级和应用延伸,大力发展电力电子器件、微波射频器件、光电子器件等产品,超前布局发展氧化镓、金刚石等超宽禁带半导体材料,打造国内领先、国际先进的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高地。
未来网络。全面提高未来网络试验设施运行服务能力,加快实现重大价值科技成果转化应用。加快发展高速全光通信、新一代移动通信、算力网络、卫星互联网等领域,构建空天地一体、通感算一体、设施与应用深度融合的未来网络体系。支持南京、苏州打造未来网络新概念新技术新应用的发源地和引领者。
氢能。围绕推进氢能“制储运加用”全链条发展,充分发挥江苏沿海风电资源集聚优势,着力突破海水制氢等可再生能源制氢关键技术,推动液氢制储运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,积极发展石墨烯、高活性轻金属等固态储氢材料及关键技术,大力发展制储氢装备及关键零部件,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、氢冶金等场景示范应用,实现多能互补。
新型储能。稳妥推进钠镍/钠硫电池、固液混合/全固态锂离子电池及关键材料的低成本、规模化应用,加快提升压缩空气、氢(氨)储能、热(冷)储能等储能技术产业化,探索熔盐储热、飞轮储能、重力储能等前沿技术,加快高比能、高安全、长循环新一代储能电池技术研发,持续提升储能系统集成能力和智慧可控水平,拓展新型储能商业模式。
通用智能。积极创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,加快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产业化,前瞻布局类脑智能技术,积极开展AI大模型技术研究,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服务业、智能制造业。
前沿新材料。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、高端装备、新能源等产业快速发展需求,发展粉末冶金、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、纳米材料、石墨烯材料、智能仿生材料、超导材料、超材料等前沿新材料。强化前沿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和应用示范平台建设,促进新一代材料与关键装备、终端产品同步研发、生产、验证和应用,推动一代材料革新一代装备。
虚拟现实。重点攻关近眼显示、渲染处理、感知交互、网络传输、内容生产、压缩编码、安全可信等关键技术,全面提升虚拟现实关键器件、终端外设、运营平台、应用软件等供给能力,加快工业生产、文化旅游、融合媒体、教育培训、体育健康、商贸创意、演艺娱乐、安全应急、残障辅助、智慧城市等领域应用场景建设。
(二)超前布局一批前沿性未来产业。
紧密跟踪世界科技前沿,把握未来产业变革趋势,瞄准量子科技、深海深地空天、类人机器人、先进核能等前沿领域,多方向、多路径开展不确定性未来技术预研,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、气候变化、能源危机等挑战,力争在关键细分领域换道抢滩,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新增长点。
在关键举措方面,突出产业创新策源,推动强企育链集群,强化场景应用牵引,加大关键要素支撑,深化产业开放合作,创新未来产业治理。
(一)突出产业创新策源。
开展面向未来产业的科技战略研究,以产业应用需求为牵引,引导苏州实验室、紫金山实验室、太湖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和高校院所自主布局未来产业基础研究,鼓励顶尖科学家领衔重大基础研究项目,探索建设“应用基础研究特区”,每年实施15个以上前瞻技术研发项目,支撑未来产业发展。加快培育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,提升未来产业创新策源能力。面向未来产业重点领域,支持企业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,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产业(制造业、技术)创新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,推动升级为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。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联合高校、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企业,探索新型研发组织模式,加大研发投入,强化未来产业原创性、前瞻性技术突破。加强未来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,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。推动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发展,支持建设一批专业化、市场化的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、中试验证平台,强化技术熟化、工程化放大、原型制造、可靠性验证等转化服务能力。强化全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,采取专利等技术成果作价入股、先使用后付费等多种形式,加速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。推动企业开展未来产业细分领域的工艺路线、制造设备研发,加快未来产业培育及产业化进程。
(二)推动强企育链集群。
围绕“10+X”未来产业领域,加强本土创新型领军企业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培育,瞄准国内外前沿科技集聚城市,推动跨区域创新资源互补和成果转化,着力引进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,加快构建未来产业企业矩阵。推动未来产业“育链”,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,构建“基础研究+技术攻关+成果转化+科技金融”的未来产业培育链路,加快培育氢能、细胞和基因技术等产业链。统筹全省未来产业布局,充分依据地方经济、产业和科技发展的特点,科学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未来产业。到2030年,建设20个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,支持苏州、南京等城市积极争创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,高水平建设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未来产业集群。
(三)强化场景应用牵引。
围绕氢能、新型储能、量子科技等领域前沿科技,支持国有企业、高校、科研机构等建设验证场景,面向社会有序开放,推动前沿科技创新应用和突破。围绕通用智能、未来网络、细胞和基因技术、前沿新材料等领域,支持建设开放综合性和行业类融合应用场景,以场景应用推动技术产品定型、用户群体培育、市场需求挖掘,加速产业化进程。推动产业跨界融合示范,支持运用未来产业前沿技术赋能重构农业、制造业、商务、能源、交通、建筑、教育、康养、文旅等行业,到2030年,建设50个以上开放应用场景。支持应用场景促进机构发展,引导企业常态化推进场景挖掘发布、供需对接、建设运营,推动多元化场景建设和开放。推动开展长三角跨区域应用场景合作,探索打造覆盖范围广、带动效应强的典型应用场景。
(四)加大关键要素支撑。
研究制定未来产业核心人才库和紧缺人才图谱,加大产业科创领军人才“顶尖人才支持计划”“双创计划”和省“333工程”等对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,加快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战略科技人才、科技领军人才、青年科技人才、卓越工程师、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。推动在苏高校建设未来技术学院、未来产业(技术)研究院和实验室,科学设置未来技术相关学科,到2030年,系统培养具有交叉复合背景的未来产业创新人才(团队)100个以上。创新金融支持服务,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与相关设区市共同组建未来产业天使基金,促进风险投资、股权投资等市场化创投基金,投早、投小、投长、投硬科技,支持种子期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。支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依法合规投资未来产业,吸引带动商业银行、公募私募等社会资本投入。鼓励政策性、开发性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,保障未来产业发展资金多源性。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、首贷投放力度,加强重大科技攻关、前沿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金融保障。加大未来产业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力度,通过特许开发、分级授权等方式,推动科学数据、实验数据向企业开放。
(五)深化产业开放合作。
充分利用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,深化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,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建共享,探索构建跨区域未来产业协同发展体系。立足江苏制造大市场,深入对接京津冀、粤港澳等未来产业先发地区,联合开展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,加大融合性和原创性技术供给。办好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峰会、论坛,深度融入未来产业全球创新网络。发挥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门户作用,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、大科学工程,主动承接未来产业国际技术转移,畅通未来产业技术、人才、资金等资源要素的全球化供给。
(六)创新未来产业治理。
统筹推进先用先试,研究制定未来产业先行先试任务清单,支持南京、苏州等城市率先建设未来产业(技术)研究院,大胆开展技术突破、成果转化、场景应用、要素保障、生态构建、产业治理、风险防范等探索创新。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未来产业园建设试点,探索“学科+产业”创新模式。推动未来产业规范健康发展,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,探索构建鼓励创新、弹性包容的未来产业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、市场监管制度。探索“观察期”“包容期”等新型监管举措,实施提示预警、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,在符合条件的领域试点“沙盒监管”,加强对智能、生物等重点领域安全、伦理规范及社会治理实践研究。探索制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行业规范和标准,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。优化完善容错机制,对国有企业、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在原创技术研究、新兴产业投资、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,因不确定性、难预测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,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应尽职责、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、并未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,给予责任豁免或减轻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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